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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市政供电问题引发关注

来源:中国文化旅游     作者:勇智     发布时间:2024-02-21

  近日,广东东莞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的市政供电问题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长期以来,观音山公园在与当地供电部门的纠纷中,备受困扰,此次事件揭示了一系列问题和不公正待遇。公园管理方一直致力于将观音山森林公园从“门票经济”向“旅游经济”过渡,再向“文化经济”进行转型升级,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然而,由于电力供应问题,公园的发展遭受了严重阻碍。

  按照公园创始人黄先生当初的设想,是将观音山森林公园从“门票经济”向“旅游经济”过渡,再向“文化经济”进行转型升级,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在此过程中,供电部门试图以供电为条件相要挟,但这个惯有手段遇到了观音山公园和黄淦波这样坚持原则、不向权威屈服的硬骨头而落空! 2002年建园之初,公园申请了一个变压器,开始对大门周围进行供电,占整个服务区面积的20%。2004年公园建好后,公园为剩余的80%区域申请供电,但被拒绝。 东莞市樟木头镇供电局的拒供理由是:公园做为承包方,部分建筑手续不全,没有业主方石新居委会盖章同意,不能供电。而公园二十年前与镇供电公司签订的《供电协议》明确界定为“供电范围为全公园。” 观音山公园回应:按照国家《电力法》规定,供电公司是垄断行业,有必须履约的义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给任何个人或单位供电。 公园的说法,也得到国内著名的众多法律专家的认可:既然法律有明确规定,供电公司提供市政供电就是法定义务。同时,供电公司做为企业(市场)主体,不能代行行政管理权力,无权涉入与己无关的其它纠纷事项而拒绝供电。 公园工作人员说:“从山脚到山顶的路是6.8公里,可是只有从山脚往上1公里的范围有市电,而商店、办公、设施、安全应急等需要用电的地方有很多。五、六年前,公园自费一百多万元,委托专业公司按照国家标准,在公园会展中心旁安装了变压器房和配电房。必要强调的是,这里离市电就差几十米就能接入,但供电部门就是不给批,就是不给供电。 多年来,公园自主发电投入已超千万元,也带来了许多不便:大型娱乐设施无法搭载;晚上没有电,天黑后游客下山不安全;没有监控,防火防盗要靠人工巡查。自主发电,还存在着较大的火灾风险,制约着公园正常发展。”

  其次,被电力部门“卡脖子”,还因为森林公园拒绝高压线工程在园内违法施工。 2003年起,广东电网东莞市供电公司未经公园同意,未提供国家林业、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等部门批复文件,没有进行“招投标”,就在公园内多次毁林,突击施工,公园生态屡遭蚕食。2013年1月,公园向法院起诉供电局。 这时候,“电老虎”“不甘受辱”开始发威:供电局5月收到起诉书,6月1日就给公园发去《樟木头镇错峰轮休的通知》,称6月份大部分时间停止供电,并提示7月继续执行——公园就此成为逆向“VIP客户”,被重点“照顾”。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附近的酒店、旅游景点和工厂等,都在正常用电。

  2013年7月3日,广东省林业局向广东电网发出《关于观音山森林公园内电网建设问题的复函》,表示理解项目建设,但架设高压电网受到公园方面阻拦,是因为“项目建设应以不占或少占用国家森林公园的林地,避免或者减少对森林景观、生态以及旅游活动的影响为原则”,对项目方的霸道行径委婉表达不满。 2023年4月中旬,来自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以及北京社会主义学院的多位知名教授,就观音山公园存在的问题在北京举行论证会。

专家认为:

  1、按照规定,征占用国家森林公园林地,需征得园方同意并报原国家林业局审批——从程序上,电网公司涉嫌未批先建。

  2、电力工程建设,应遵循安全、科学、经济三原则——该工程的高压线塔均穿行架设在公园主要游客通道上空,景区路基较高处,高压线距离地面仅为3米多,如遇到雷雨天气,十分危险。

  3、 拒绝供电的行为疑似报复且违法。

  4、电力工程直接侵犯了森林公园承包合同约定的用益物权。

  5、破坏了国家级森林公园的生态环境和人文景观。

  再次,不论是因为高压输电线工程纠纷,还是“电老虎”思维作祟,这一切反常现象的背后,根本原因是因为涉及到近二十年前森林公园的经营权和财产权之争。

  《中国网》财经2022年报道的《23年未全面通电 多方角逐下的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何时能亮》报道,因为不停的据理力争反映情况,观音山公园就被有针对性的“关照”。比如,2007年7至8月,供电公司连续对公园无故停电45天,供电部门职业操守何在?

  2023年11月1日,观音山公园给广东省纪委递交的《关于东莞供电局2023年10月7日不实回复及推卸责任的情况反映》指出:观音山公司是观音山森林公园的合法承包经营者,是观音山森林公园的用益权人,观音山公司有权作为独立的用电单位向东莞供电部门申请供电,供电部门应给予供电。 《民法典》第648条规定: “向社会供电的供电人,不得拒绝用电人合理的订立合同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286条规定:“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营业区内的用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营业区内申请用电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东莞供电局以“约定产权分界点为由”拒绝向观音山供电已严重违反上述法律规定。 另外,2009年5月11日,观音山公司与东莞樟木头供电局公司签订供电合同。供电合同第1.1条约定:用电地是“樟木头石新社区观音山森林公园”,用电性质:永久性,用电地域范围:“樟术头石新社区观音山森林公园”。因此,东莞供电局以产权分界点为由拒绝向观音山供电的不实回复不能成立。 总体观察,观音山事件中的用电难问题,从根本上颠覆了传统意义上“近水楼台先得月”的认知和常理。

  观音山事件中的种种怪象,引起大量主流媒体关注:《人民网》、《环球网》、《澎湃新闻》、《中国商报》、《证券时报》、《科技日报》、《新京报》、《旅游导报》、《国家旅游地理》等多家主流媒体均对此予以高度关注。相关话题也屡上社交媒体热搜,微博“东莞观音山事件”、“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等话题阅读量均多次过亿。

  具体考核指标,当以观音山公园的市政供电是否全面落实为准。 让公园经营管理范围内该亮的景观亮起来,该转的游乐设施转起来,保证游客安全的设施该建的建起来,特别是要消除人为危险因素,对危及游客安全的高压线进行合理的转改调。 “吸引人,留住人,回头客”,这是经营旅游企业的基本常识。为此,只有“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这张全世界知名且是广东省的省级文旅名片彻底“亮”起来,这家东莞市“新经济”的龙头企业,才能为当地经济发展做出更多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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